光明日報‧2009.06.05
(吉隆坡)馬華婦女組主席拿汀巴杜卡周美芬強調,政府應該給予所有合法婚姻的外籍配偶享有與公民同等的身份,而這些配偶也應該履行納稅的責任。
她表示,馬華婦女組和婦女援助機構、馬華策略分析與政策研究所(INSAP)將會儘快草擬一份“外籍配偶權益”備忘錄,以呈給新任內政部長希山慕丁,促請內政部著手解決懸而未決的外籍配偶所面對的問題。
她表示,這一份備忘錄將涵蓋長久以來困擾外籍配偶的各項問題,包括簽證、永久居留、工作准證及孩子簽證等,它將是一份完整資料的備忘錄,主要是希望內政部能與時進,修改及修正一些法案,以公平及公正的解決問題。
周美芬也是婦女、家庭及社會發展部副部長,她是今日(週五,6月5日)為一項由馬華婦女組和馬華政策研究局舉辦的外籍配偶權益工作坊主持開幕後,在記者會上如此表示。
泰國配偶佔大多數
她表示,根據前內政部長賽哈密之前公佈的數據,大馬約有近10萬名外籍配偶,而於2001至2008年間,政府發出8600張簽證給外籍配偶和他們的孩子。他們當中泰國配偶佔大多數,其次是印尼和印度、新加坡、菲律賓。這顯示大馬的外籍配偶的人數經非常龐大,政府是有必要關注,並著手解決。
她表示,政府在處理外籍配偶的地位上,應該糾正性別歧視,即使是現在政府允許外籍女性配偶在大馬工作,可是她們依然必須獲得丈夫簽署同意書,但外籍丈夫卻不會面對這樣的問題。
另外,在申請居留簽證或永久居留條件上,外籍妻子必須只能以婚姻關係為申請後盾,而不像外籍丈夫,可以通過工作理由申請。“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婚姻出現問題,就引發許多問題,比如丈夫不願攜帶妻子到移民廳去辦延長簽證,導致妻子最後被驅趕離國。如果他們育有孩子,那受苦的將會是無辜的孩子。”
周美芬也希望政府能夠減少申請這類證件的繁文縟節,簡化申請程序,讓合法結婚的外籍配偶可以更快獲得公民地位。
居留2年可申請公民
她表示,根據大馬法律,一名外籍妻子只要在大馬居留超過2年才可以提出申請公民,而她們要申請成為永久居留,則必須至少要居留5年才會受到當局考慮。
“至於外籍丈夫,則申請條件更為苛刻,他必須居留在大馬至少10年才符合申請的最基本條例。”
周美芬表示,基於這種種問題,婦女組希望通過週五的工作坊,收集各方專業單位的知識,擬定完整備忘錄。
同時,內政部長特別顧問也在記者會上承諾會協助安排婦女組與內政部長的會見及提呈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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