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day, February 9, 2014

《不能被宽容的错误》


星洲日报《允执厥中》第十一篇
 

马来西亚政府为了保护儿童,制定了儿童法令,也在刑事法典375(g)条款下规定无论是否获得女方同意,凡与16岁以下女童发生性关系,都属强奸,原因在于避免任何人以一句相爱或事后的弥补就免于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近一宗法官判决沙巴亚庇餐厅经理利祖安强奸13岁女童罪名成立,监12年打2鞭,让罪犯试图以先奸后娶方式脱罪的企图无法得逞的案件,即充分的贯彻了制定该法案的原来精神。

 

对于法庭的裁决,沙巴妇女行动资源组织(SAWO)第一时间发表文告表达欣慰,并呼吁伊斯兰法庭以未成年少女利益作为优先考虑,复审并撤消该婚姻。她们把利祖安案件视为涉及公众利益的案件,因为根据资料,去年80%的强奸案受害者是16岁以下的女童,当中有17%可被归类为有恋童癖好的强奸犯,因此为了制止因宽容而导致更多的罪犯在事后走法律漏洞脱罪,利祖安案件的判决影响深远。

 

事实上,在利祖安事件之前,比利祖安更让法官为难,而许多人因人情"而持应该宽容待罪犯看法的案件很多,尤其是当男女双方是情侣,而男方又正值二,卅岁,前途无量的年龄时,社会人士往往会倾向宽容以待,让法官严明裁决与否面临了难以取舍的考验。

 

然而,我们必须接受有些错误是不能被宽容的,因为对某些个人或个案的宽容就是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伤害。因此,利祖安所犯的错是无法弥补的,错了就得承受处罚,没有妥协! 利祖安虽然在强奸了13岁女孩后娶了她为妻,但事后即便他的小妻子在其父代发的文告中声称由始至终都未想控告丈夫,同时并非被迫与被告成婚,而她的父亲也对女婿被判监12年打2鞭感觉不开心,但利祖安依旧无法为他在“法理”上确实强奸了13岁未成年少女的事实,也无法在“情理”上以40岁之龄和已拥有妻小的成人之实下,合理化他如何忍心,如何如此轻浮及失去理性的在第一次见面时就和一名年仅13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13岁的小女孩入世未深,她的世界里也许只有家人,同学,师长和面子书,如果获得良好的栽培,又或她遇到的利祖安是一名善良并爱护她而不是伤害她的长辈,她的前途也许是光明的,她也许有机会升学,有机会在事业上有所作为,或至少她可以健康成长,度过美好的青少年时光,得到被照顾,呵护,和其他儿童一样享有受教育与健康成长的基本人权,而这一切却因为这个可以不发生,也不应发生的经历而失去了!利祖安的行为不只毁了女童的前途,也让双方的家人受伤。

 

从报上的画面与报道,无论是利祖安的原配和女儿为他的判监而伤心落泪,受害人的求情文告,或是岳父的不快,我们看到的是亲友对利祖安的宽容,因此有人会以当事人都已原谅和接受了利祖安,而觉得法庭的判决“不合人情”,因为惩罚利祖安的结果似乎也同时惩罚了他无罪的家人,尤其是“剥夺”了女孩获得照顾以抚平伤痕的权力。但从利祖安个人的不负责任行为对小女孩,女孩家人,他自己妻小所造成的伤害看,纵容这类行为的先例一开,就等同容许更多类似事件的发生和发生后的安然脱罪,换句话说,对利祖安的宽容将可能是对社会的深远伤害。

 

利用未成年少女的无知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就属强奸,强奸是对女性身体的侵害,是对女性人权的践踏,不能以事后弥补的方式脱罪的原则不能妥协,无需承担后果的方式是贯彻对女性的尊重,避免自己的儿子因“情不自禁”而犯下强奸罪,利祖安的案件也许是一则反面教材。

 

周美芬 201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