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July 30, 2013

针对今日报章报道的严正声明:

今早阅报,发现报章错误引述我的谈话,谨此严正纠正:

 我确实曾经说过选择安全的支会竞选,但我不曾说过“所谓高度安全就是区会主席可以控制大部分中央代表的地方”, 我记得我清楚的说明所谓安全的支会是友善而相信能够让我顺利过渡成为区会代表并进而提名成为中央代表的区会。我向来反对军阀割据的情况,又如何会希望区会主席控制中央代表呢?难道我自己也愿意为区会主席控制吗?更何况我相信我的区会主席并不强权。我相信所有的中央代表都是有智慧的,因此不会被区会主席所控制,而这也是我愿意出来竞选成为代表的原因,因为我希望在来临的党选中自由的按自己的评断投选引领马华走出低潮,重新出发的领袖,而我相信大部分的中央代表和我有同样的心愿。基于有关的错误引述所引起的误解严重,和我本意有违,也侮辱了有关区会主席与代表,我希望谨此声明。

周美芬
2013年8月1日

Monday, July 15, 2013

丹斯里林碧颜追思会 Tan Sri PG Lim's Memorial Ceremony @ 吉隆坡中国小学 13/7/2013, 2.30pm










《追思林碧颜》


 
林碧颜出生显赫,一生98载,在时代上经历两次世界大战、英殖民时代、日治与抗日过程、马来(西)亚独立前后百年;在个人履历上涉及政治、国策、司法维权、职工会运动与外多个领域且均有卓越表现;在文化认同上游走于中国、西方与本土;在人际上周旋于海峡华人、马来与印裔精英分子、华文教育工作者和各族劳工阶层之间;在身份认同上从英王子民转化为马来亚子民,最后安身于马来西亚。 

她一生最为人所知与称颂的时期是5070年代的20年,这段时期的她与时代脉动同步:

(一)50年代

·         在英国政府全面围剿马共的四、五十年代,林碧颜为马共李明争取公平审讯,随后致力争取马来西亚法庭实行陪审员制度;

·         在独立前后华教敏感问题争执最烈之际,林碧颜于1954年起担任教总义务法律顾问1957124日,受教总邀请为参与反对学校改制学潮被开除的钟灵学生担任义务上诉律师;1961年担任林连玉公民权被褫夺案辩护律师和过后协助草拟独立大学章程的工作;

·         在五六十年代马来亚涌现多个非种族性社会主义政党时,她参加了劳工党。
 

(二)60年代

·         在社会主义高涨,工潮频仍的60年代,她担任铁道局工友职工会、种植业工友职工总会、交通工友职工会、关税局职工会法律顾问,通过法律途径为受欺压与剥削的劳工、妇女与弱势者提供援助;

·         1964年在社阵的旗帜下参与竞选冼都區州議席;

·         在马印对抗期间,协助13死囚向柔佛与霹雳州苏丹请愿,要求宽恕并减刑为终身监禁

 
(三)70年代

·         1969年,马来西亚经历513种族暴力事件的冲击后,直接参与制定影响马来西亚深远的国策,包括担任“非回教徒婚姻离婚法皇家调调查员会” 委员和出任国家行动委员会(National Operation Council NOC)属下的国家咨询委员会(National Consultative Council)委员;

·         在国家从513种族暴力事件恢复元气,急需发展外交关系的时候,她于1971年被时任首相敦拉萨派往联合国,出任马来西亚驻联合国副常驻代表。至此,她在马来西亚国内跌宕起伏与最精彩的一段人生历程才暂告一段落。 

因为如此,林碧颜精彩的人生历程,为许多马来西亚老一辈,不同阶层、不同语源和领域的人留下了不同的记忆,包括:“以前那位女政治人物”、“马来西亚第一位女大使” 、“那位来自槟城的律师”或尚待求证的“马来西亚第一位女律师”和许多人记忆错误的“马来西亚的第一位女大法官”。 

            在梳理林碧颜资料的过程中,其中一个我不断思考的问题是: 到底应该如何给林碧颜定位才是最恰当与贴切的呢?最终得出的结论是,无论称她为“维权律师”、“外交家”、“政治人物”或“女性主义者” 都难免有失片面与偏颇,尤其是以女性代表为其定位更是小觑了她。 

            在林连玉遭褫夺公民权案上,她捍卫的林连玉身为公民的权利;她支持母语教育,并非单从保存一个种族语言的角度着眼,而是对人人都有学习与传承本身母语权力的捍卫;在李明案上,她坚持司法公平的精神,并促成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和她是劳工党员,而劳工党的左翼意识形态和马共相似无关;13死囚案上,她反对死刑,体现的是法律不外人情,悲天悯人的人道情操和人人均有权获得律师为其辩护的司法精神;在劳工权益的争取与捍卫上,林碧颜表现的是辅助弱势的侠义情怀;在出任非回教徒婚姻离婚法皇家委员会委员的建树上,确立了非回教徒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落实两性平等精神;在发展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和在民主议会外参与国事讨论上,她代表了知识分子先天下之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爱国情操。

 她的实质成就看似局限于小众的“工人阶级或工会组织”、个人“林连玉、李明、13死囚”等,但其影响却是深远的,因为她通过对小众与个人权益的捍卫,揭露了掌权者与执政当局的霸权思维,她所体现的是人人平等的进步人权观。 

在林碧颜的98年人生中,她所处理的著名维权案件和参与国家政策制定与立法的过程都发生在其人生活力最充沛的壮年至中年时期的25年,1982年在一般人已从职场退下颐养天年的65岁时,她一肩扛起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总监的职务,而且一扛扛了18年,将一个已成立了4年还不曾处理过任何一宗仲裁案、缺乏支持,甚至无人关心而已奄奄一息的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发展起来,奠定稳固的基础并成为其他区域仲裁中心参考与学习对象后才退下,当时的她,已85岁高龄。这意味着除了担任外交使节的9年间隔,她从事与司法有关,在民主议会外参与立法与维权的工作前后长达43年,占据了她98年人生的将近一半。她的人生从法律(李明案)开始,也以法律(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结束。法律对她而言不只是事业,更是志业。 

从她在言谈间不断强调“信奉上苍;忠於君国;维护宪法;尊崇法治;培养德行”五大国家原则和她晚年所发表的文章与演说,对课题的诠释与评论均严守国家宪法精神,并曾提出与其谈“种族”不如谈“一个种族”或“一种人”,认为应把所有人民当作是马来西亚的人或马来西亚人民,又或者马来西亚公民,以专注在建立一个国家或者是一个团结的马来西亚。因此她虽然以“娘惹”身份自我定位,说明她的族群认同是本土华人,但部族或种族主义(Communalism)从来就不是林碧颜的主张,她不是一个种族主义者,她是国家主义者(Nationalism),她是马来西亚主义者。

 马来西亚独立以来走过的56年,林碧颜早已洞察先机,比很多人更早发现国家主义是团结全民的最好途径。

            她的弟弟林建寿虽然贵为劳工党的全国领袖,但终其一生并无法登上国家领袖的层次,而最终依旧囿居于马来西亚的一角-槟城。林碧颜则虽未真正登上政治舞台,但在格局上她已远远的超越了她的弟弟,从槟城到马来亚到马来西亚,继而飞向国际舞台。

 林碧颜相信一个没有社会阶级,人人机会均等的社会主义,她一生追求公正、平等、法治和议会民主。政治、司法和参与国策是她实践理念的途径。政治上,她曾经尝试,但以失败和失望告终,但关心政治的热诚不灭。

 卸下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主管职后,真正进入了退休期的林碧颜断断续续在报章上发表文章、受邀演讲。从目前所看到,也许是她至今在报章上发表的最后一篇志期2006220日的政论文章、受邀发表演讲的剪报和多篇她在大使职届满回国后寄给副首相及多位部长,针对课题表达意见的信函看来,其关心政治且通过多管道参与议政的热诚,至少延续至高龄91岁。我曾经从她收藏于新加坡东南亚研究的私人档案中发现一封志期1979328日,她写给时任首相敦胡仙翁的信,心中表达了希望出任上议员,以便参与国事辩论的意愿。

以一名咬着金钥匙出世的大家闺秀,林碧颜处在当时那个国家独立前后,社会动荡,百废待兴的时代,所展现的正义、为公正挑战权威的勇气和先进的维权律师形象为后人树立了典范。
 
从林碧颜的身上,我们得到启示是:人须有理念、有原则,而且必须坚持一生,奉行不悖;正义需要彰显,但争取可以很理性,很踏实。

         她的逝世,让人惋惜;但她留下的功绩与崇高人格特质,却因为可供人们世代借鉴与学习而了无遗憾! 

她的功绩留在史册,她的精神永留在人们心中。她的逝世是人生周期无法抵挡的必经过程,是她人生的完美句点。 

周美芬 

2013713日(星期六)以《先天下之忧而忧的林碧颜》为题刊登于《中国报》C19版的文章,红色部分是报社因版面限制而删除的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