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洲日报‧2009.11.27
http://search.sinchew-i.com/node/448520?k=
(雪兰莪‧八打灵再也)马华妇女组支持总检察署提出修改1976年婚姻及离婚法令的建议,让民事法庭有权针对解除婚姻关係相关事务做出决定,包括处理离婚、分居、赡养费、儿女监护权及婚姻资產等课题。
马华妇女组主席拿汀巴杜卡周美芬表示,马华妇女组已清楚表达立场,即任何受民事法律约束的婚约,应该通过民事法律解除。
她週四(11月26日)晚上出席八打灵北区第7届圣诞排舞交流会后向记者表示,现有的法令有一些灰色地带,导致伴侣其中一人改教后,非回教徒的一方常处於劣势。
“我们明白律师公会的忧虑,修改法令原则上是好,但有些细节需要深入去探討,以免达不到原有效果。”
符合內阁4月宣佈
另一方面,周美芬认为,总检察署禁止父亲、母亲或监护人在未获得另一方同意前,为其18岁以下的孩子登记更换宗教的建议,也符合內阁在今年4月22日所作出的宣佈,孩子要根据父母注册时的信仰抚养。
她说,马华妇女组也认同,让改教的一方有权到民事法庭申请离婚是可行的建议,但强调,更换宗教信仰不应成为逃避其对家庭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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