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January 16, 2009

备忘录 - 在国会及州议会贯彻两性平等与消除歧视



备忘录
提升对女性的尊重
在国会及州议会贯彻两性平等与消除歧视


I. 前言

此份备忘录由马华妇女组及其它妇女组织提呈。

我们呼吁对那些在言行举止上表现性别歧视的人民代议士采取严厉行动,并通过积极措施提升立法者的性别敏感度,以在国会和州议会提升对女性的尊重,贯彻两性平等与消除歧视。

希望通过加强女性人权,以实质性的贯彻两性平等原则及消除两性间的歧视,是我们共同的愿景。我们对民选议员多次发表男性至上、带有性别歧视、贬低含义以及对性别问题敏感度不足的种种言行,表示深切的关注。我们非常关注国会及州议会姑息男性至上主义及性别歧视的现象。这种现象归因于缺乏用于管制议员操守的条文和指南,无论是实质上的(指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的条款)、结构上的(指诠释与应用)或文化元素上的(指国会和州议会内一直存在的男性至上主义和性别歧视的思维或偏见)。

我们和其它妇女组织,尤其是“性别平等联合行动小组”(Joint Action Group for Gender Equality)自1990年代以来一直紧密监督民选议员在国会涉及性别歧视的辩论。至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位曾发表性别歧视言论的国会或州议会成员,受到议会的对付。

首先,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成员使用带有性别歧视及侵犯性的语言,反映了他们对女性的粗俗无礼以及对议会操守的藐视。其次,缺乏适当的制裁条规与措施,已经纵容了民选议员在国会和州议会里的男性至上主义言行,同时造成针对女性的歧视言行被人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这种现象随后又因为得到其他议员或相关官员的支持,无论是维护(积极式支持)或默许(消极式支持)有关议员的性别主义言行,而使针对女性的歧视变本加厉。来自其他同僚以及社会或积极或消极的支持,无疑是促成歧视女性环境的主要原因,导致女议员和女性遭受不公平、不平等对待。

我们必须提醒的是,马来西亚已经为贯彻两性平等及消除性别歧视而做了几项承诺。在国内阶段,联邦宪法第8(2)条文的修改,即禁止针对任何人基于性别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就是一项在本地贯彻两性平等的清楚声明。在国际阶段,马来西亚自1995年开始作为“消除所有形式的女性歧视大会”(Convention to Eliminate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的签署人,我们必须落实两性平等及消除性别歧视的精神。

因此,任何人士,包括所有国会和州议会立法议员所发表的性别歧视言论,都是与联邦宪法第8(2)条文有所抵触。有鉴于民选议员是票选产生,他们代表全体人民,因此部分民选议员在国会和州议会的性别歧视言行,已经破坏了政府提升性别平等及消除性别歧视的承诺。

II. 建议

我们综合了各组织及个人对在社会各阶层消除性别歧视与偏见所作出的诉求之后,我们促请首相署负责国会事务的部长、上下议院议长、国会与州议会民选代议士,应该严正看待性别歧视问题,并采取措施以全面消除国会和州议会中的性别歧视。

我们建议国会与州议会采取以下措施来对付在言行上表现性别歧视的民选议员:

对在言行上表现性别歧视的国州议员之惩罚

a) 修改国会议事程序条例(parliamentary standing order)第36(6)(b)节/或相关州议会的议事程序条例

修改国会议事程序条例(parliamentary standing order)第36(6)(b)节/或相关州议会的议事程序条例,加入禁止对其他议员发表性别歧视以及辱骂性言论。违背此条例者,将被处以2至6个月的无薪或停职处分。(或任何其他适当的处分)

b) 重新检讨道德规范条例(Code of Ethics)(国会与州议会)

重新检讨国会及州议会的道德规范条例,包括禁止对其他议会议员发表性别歧视以及辱骂性言行。此外,鼓励议员同时遵守道德规范条例与国会议事程序条例。

处罚:停职/削减津贴处分

c) 对重犯或惯犯者施以更重的刑罚

对习惯性发表或作出性别侮辱及歧视言行的民选议员施以更重的惩罚。

提升国会与州议会议员对两性问题敏感度的措施

a) 对议员进行议会导航课程

为中选的人民代议士,包括女性议员举办议会导航课程,让他们熟悉了解不容许性别侮辱及歧视言行的国会议事程序条例及道德规范条例。

b) 规定国会与州议会的民选议员参加性别敏感课程

定期举行性别醒觉课程与训练,以提高议员的性别敏感度。有关课程能让议员避免男性至上、贬损他人的性别歧视言行。同时,此课程亦让议员们在立法时能够纳入更多的两性观点。

注:2008年12月份,我国一些国会代表出席在胡志明市举行的亚洲国会议员大会(AIPA),出席的会员们一致同意将在各国的国会开办议员导航课程,以加强人民代议士的专业素质与水平。

c) 在每季会议开始时向议员们发出禁止性别歧视言行的严厉警告

国会与州议会议长必须提醒议员们礼貌发言,并指出国会与州议会的国会议事程序条例和道德规范条例都不容许任何性别歧视以及辱骂性言行,包括禁止对其他议员进行言语上和行为上的歧视与辱骂。

通过此备忘录,我们希望政府严正看待性别歧视课题,并拥有足够的政治意愿采取必要的行动,以贯彻联邦宪法第8(2)条文所阐明的两性平等及消除歧视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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