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November 20, 2013

《是壁画、涂鸦还是写实?》


《星洲日报.观点》《允执厥中》第六篇


这几天闹得热烘烘,引发新山市政局与人民对立的陶宛艺术家尔纳斯画作“转角遇到匪”事件,勾起了我多年前的一个回忆。
当年由于属下选区罪案频仍,在受邀参与美国国务院国际访问者计划时,特别提出了向该国学习如何防治社区罪案的参访要求。抵达德克萨斯州圣安东尼奥(San Antonio) 后,我访问了该市警察局,除见识了警局内由一名警员,一名社工和一名辅导员三人组成,专责处理家庭、儿童与性暴力的单位外,还特别安排了一名警员以警车带我参观该市的社区和居民协会组织,介绍了警民合作防范罪案的方式。其中令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他指着一座废置建筑物外那道被涂鸦者画得满满的墙说:“和居民一起清理这些被涂鸦的墙是防范罪案必须重复进行的工作。因为这些涂鸦的地方往往是罪犯的聚集点。”
确实,墙上色彩鲜艳得透着暴力感的涂鸦让人看了很不舒服,加上废置的建筑物容易匿藏,是需要清理的。
当然,以那面墙的涂鸦和尔纳斯“转角遇到匪”的画作比较是不妥的,最大的不妥在于前者滋生罪案,后者嘲讽罪案;前者有碍观瞻,后者却道出了人民心中的忧虑,甚至有警戒人民出入小心的效用。作画者的用心和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截然不同。但从法理角度而言,却同样是在未经申请下的墙上“涂鸦”而非经申请批准的“壁画”。

一幅涂鸦为什么引起如此巨大回响,原因不言而喻,包括了人民对槟城壁画增添城市美观与旅游价值的向往,而更重要的是画的内容深深的道出了人民心中对治安不靖的愤怒,但耐人寻味的却在于无论是立法者、执法者、评论者和人民都只从“感性”和“政治”的角度回应这起事件,刻意或非刻意的忽略了“法律”的角度。
首先,是市长不从画家没有申请准证,触犯了法律说明与执法,却以有损城市形象为由,清除壁画;其二,负责柔佛州旅游、贸易及消费事务的州行政议员更是别出心裁,呼吁在壁画的匪徒后补画警察,他的建议不但有损州议员身为立法者应坚持依法行事的准则,也揭露了他对艺术的无知;其三,几乎所有的评论者都侧重从罪案与艺术角度论述。
我认为市长不以“法”决策,而以“有损形象”为由,反映了他对管辖下城市罪案的“欲盖”却“弥彰”的恼羞成怒;而行政议员的建议则显示了他为“讨好”人民但又惧于被州政府认为“赞成或承认新山罪案严重”的“罪名“所采取的“折中”乡愿态度;而评论者不提罪案,则是非不懂而是刻意忽略,因为对他们而言“严厉批判罪案”比依法对付揭露罪案严重的画家更为重要。
这起事件的终极问题在“治安”而非“艺术”,亦非“法律”,但偷、盗、拐、骗是罪行;未按法律申请而擅自在墙壁上作画同样是罪行。感性抒发,可以让人心舒畅;维持社会次序的法理却不得忽略,因此法、理、情兼顾的做法应该是对画家依法罚款的同时,促其并助其补作申请,然后批准,进而保留。
艺术无价,应鼓励而非扼杀,但社会次序亦须捍卫,否则不管画得好不好,大家都来画,而且画的都是人民的心中话,先例已开,有法等于无法,万一全都不能清除,那可如何是好?
 周美芬 20131114

No comments: